德化县公安局
举报“低慢小”飞行器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在我省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简《决定》)已于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于年4月18日至年9月3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第三条违反省政府《决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年9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奖励制度中“低慢小”飞行器是指用于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第五条公民可用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对涉嫌“低慢小”飞行器违规、违法及从事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分别予以奖励。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德化县内升放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元;
(二)未经依法批准,在德化县内升放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元;
(三)未经依法批准,在德化县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元;
(四)经举报并成功制止利用“低慢小”飞行器从事恐怖活动犯罪或其它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予以奖励0元。
第六条举报人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或部门)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部门)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必须从严从快查处。
第七条对举报的线索或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领取;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领取奖金。
第八条本制度由德化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年9月30日结束。
举报;
举报信件邮寄1号德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邮政编码:362;
奖金领取联系。
来源:德化县公安局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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