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反腐的不同进路与法治的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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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

对一个现代国家而言,法治是反腐败最为有效的进路。中国终于落定在法治的平台上,以对公权的有效约束,凸显了防止公权私用的明确意图,将惩治腐败放到了法律的平台上。从而,一方面,反腐败不再是国家权力封闭的自我清理事宜;另一方面,反腐败不再是一场接一场的道德教化活动;再一方面,反腐败不再是缺乏整合力量的零星惩治活动。

反腐败是当今中国面对的国家治理的严峻任务。当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人们一时将反腐败的希望寄托于将要迅速推进的法治进程。其实,有效的反腐败,需要从理性认识和实践探索两方面同时着手,才能真正收到预期效果。

从现代国家演进史来看,反腐败是所有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不过,人们习惯于将这一任务的重要性推到极端来表述,那就是妇孺皆知的一句话:反腐败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生死存亡的大事。其实,对现代国家而言,反腐败岂止在国家极端处境时呈现其重要性,即使在国家的日常运转中,反腐败也是极端重要的治国要务。因为反腐败必须贯穿于整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全程之中,才足以保证国家治理肌体的健全,也才足以保证国家治理过程的顺畅、治国绩效的高企。

但现代国家的反腐败乃是一项殊难竟功的事情。有人强烈指出,“腐败乃政治之癌”。

原因在于:

一方面,现代国家的结构复杂化定势,造成国家公权可以控制的利益极其庞大,而权力与利益的勾结渠道非常繁多,因此,要斩断权力与利益的勾连,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情;另一方面,国家公权的自身结构日趋复杂,权力部门与层级之间的缝隙无法完全弥补,因此权力的运作始终存在疏漏,以权谋私很难完全根治;再一方面,社会的分化程度愈来愈强,社会公众划分为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集群,在社会总利益是一个定数的情况下,分化为不同集群的公众,总是意欲和权力共谋,来赢得自己集群的最大利益。

因此,社会领域里存在权力与公众合谋获取利益的深厚土壤。至于个人向死而生的存在本质、个人获取利益的极为悬殊、个人发展的结构性差异,就更是推动人们极力谋取有利于自己提高生存质量、发展水平的最大利益。这也更是在人性中为腐败扎下了根子。

可见,在现代国家中,腐败不仅是指公职人员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勾结,而且也是指公众受腐败分歧影响,形成的腐败的社会文化氛围。前者,当然是腐败的重头戏,也是反腐败的基本指向。原因很简单,公职人员的腐败,不仅具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危害性,而且其示范社会的时候,明显会败坏敦风化俗的社会治理环境。

犹如身体之癌难以治愈,政治之癌也无法彻底根治。尽管现代国家反腐败的绩效从来不令人满意,但是,所有愿意维持稳定、凸显秩序的现代国家,总是努力展开反腐败斗争。这当然与国家自我维持、秩序的极端重要、社会人心的维系紧密联系在一起。有效的反腐败方略,仍然处在探索过程之中。

为了有效地展开反腐败,自17世纪逐渐建构起来的现代国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展现了不同的反腐败进路:有所谓道德反腐、制度反腐、教育反腐、顶层反腐等设计,也有所谓起点反腐、过程反腐、结局反腐的构想,还有所谓防微杜渐的细节反腐、批量整肃的运动反腐、狠抓大案的典型反腐等举措。

上述种种反腐败的进路,在回答人们对其动力何在的质疑以及怎么推动才会奏效的提问时,又常常催生人心所向说、关键措施说、系统工程说等推进反腐败的论断。人们总是倾向于设计一个或循序渐进、或即时见效、或长程收效的反腐败方略,俾使反腐败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所谓反腐败必须收到既治标、又治本的效果的立定目标,便反映了反腐败必须多方着手的大思路。

有必要对上述不同的反腐败进路进行简略的描述分析。从反腐败的结构设计看,道德反腐,其实是一种推崇人的道德觉悟,将反腐败的效果寄托在掌握公权力的人士道德良心的发作上面。“做人总是要有一点境界的”,是道德反腐最依赖的人性根据。

据此,道德反腐十分推崇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认定只要对公职人员加强德性引导,而公职人员自己也注重道德境界提升,那么,反腐败就有了最可靠的内心基础。为此,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强化个体心性修养的吁求,不绝于耳。而不同公权机构要求公职人员进行庄严的反腐倡廉道德宣誓,屡屡见诸报端。分析起来,道德反腐自然是反腐败的重要进路。

但是,这一反腐进路将人视为单纯的道德人,忽略了人的社会性,进而忽略了人践行德性的条件性,实际上常常导致,在反腐败过程中道德的动机与不道德的贪腐呈现于一身的强烈悖反。

制度反腐,细分起来有基本制度反腐、中层制度反腐与具体制度反腐的不同进路。

基本制度,就是按照所有制结构区分的不同制度。众所周知,在中国反腐败过程中,究竟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更有利于反腐败,一直是争论的热点。这一争论,实际上未能抵达反腐败的问题核心。因为,不管是推崇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同样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所有制结构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反腐败的自然功能,倒是人们拘执于所有制与腐败的关系,反而掩盖了腐败的权力诱因这一更为深层的腐败机制。中层制度反腐,是目前人们较为推崇的反腐败进路。这一进路重在设计周全的制约权力的体系,并且在权力运作中以分权制衡的制度机制,以权利对权力的限制,以社会对权力的制约,相对周密地将权力约束在不能腐败的“笼子”里。不过令人尴尬的是,再周密的中层制度设计,也无法根治腐败。像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政治人物,亦经常有人面临腐败指控,就证明制度反腐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机制。具体或微观的制度反腐,是指人们设计出针对具体岗位、实际事务、行动举措的反腐败指南,让公职人员在制度上无从下手,寻找不到腐败的机会。不过,制度的设计再怎么周全、细密,也还是针对一般出现的腐败情形而设计的;因此,它既无法事无巨细、毫无遗漏地堵塞腐败漏洞,也无法超前扼制花样翻新的腐败手法,更无力促成公职人员奉公守法的廉洁行为。因此,单纯的制度反腐,也无法达到杜绝公职人员腐败的目的。

教育反腐,指的是借助党纪教育、法治教育、职业教育、知识教育等教育形式,促使公职人员认识到权力的公共性,因此自觉遵守在教育中获知的有关规则,从而谨言慎行、克己奉公。教育反腐,自然能收到一定效果。尤其是在教育可以塑造人的精神世界、生活方式、利益认知、公共观念等方面,其反腐的效用不容低估。但是,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公职人员,很难将自己在教育中获得的知识,顺畅转变为行动中遵守的规则。当利益撼动人心时,教育反腐的脆弱性就会暴露出来。

顶层反腐,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国家基本制度内蕴的反腐指向,二是国家高层领导人的反腐导向。前者可以纳入制度反腐的范围考察,后者便成为顶层反腐的主要含义。无疑,在一个国家,国家领导人对反腐败的态度直接影响反腐败的效果。当下中国急风暴雨式的反腐败便是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痛下决心掀起的反腐风暴。但正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决定性作用一样,党和国家领导人直接推动的反腐还需要依法治国来夯实和保障;否则就会陷入习近平总书记担忧的“人在政兴,人去政息”的反腐窘境。

至于从反腐败的全过程上审视,起点反腐强调的是立定反腐败的起点原则,诸如判断腐败对国家运作的影响、对腐败是否零容忍、防止腐败的制度设计是否健全、惩治腐败的手段是否足够等。这些设计,关乎反腐败是不是扎牢底盘的问题。这是反腐败从何处出发的关键问题。对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来讲,是不是设定对腐败零容忍的起点,涉及反腐败的彻底性和系统性问题,尤其不可小觑。

然而,设定反腐败的起点并不等于就完成了反腐败的任务,因为反腐败还必须在确立反腐意识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展开相关行动,才能真正奏效。过程反腐,固然重要,一切虎头蛇尾的反腐举措,都会导致腐败卷土重来、更甚从前的悲壮结果。但跟随公权运行全过程的反腐,不扎住起点反腐和结局反腐的两端,仅仅重视反腐败过程,那也会出现收效甚微的结果。结局反腐,指的是出现腐败事实以后,坚决彻底地清除腐败。

这是一种中国直接针对腐败事实展开的反腐行动,也是人们一般最看重的反腐形式;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结局反腐的反腐方式。但很显然,反腐需要防患于未然。出现腐败事实当然要治理。不过一旦出现腐败事实,已经显示人心的腐坏、制度机制的缺失、权力公信的丧失,那已经就是一种被动的反腐败进路了。现代国家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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