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案例之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年度德化法院“十佳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于年3月启动,设立由泉州中院研究室、审官办相关负责人,县检察院、司法局领导,县律师协会具有较高声誉的律师组成的典型案例评审委员会,经过申报、审核、评审、审定四个环节,结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推荐票数情况,经德化法院党组会审议,评选出以下11件典型案例(其中4件案例得票数并列)。

3

连某海与被告福建省德化

济发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合议庭:施小容、欧阳金枪、赖开汪

承办人:施小容

编写人:施小容

案号:()闽民初号

基本案情

年6月2日,连某海就涉案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专利名称为“陶瓷水烟锅(01-工艺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7月23日予以授权,该专利于年9月22日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年2月3日,福建省版权局就美术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颁发了“闽作登字--F-”《作品登记证书》;年9月1日,福建省版权局就美术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颁发了“闽作登字--F-”《作品登记证书》;上述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连某海。年11月25日,经连某海投诉,德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到福建省德化济发陶瓷有限公司处进行执法,现场查获涉嫌侵权产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成品个、半成品个、土坯个,模具个;涉嫌侵权产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半成品个、模具60个。之后,连某海诉至我院。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就涉案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年9月22日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该专利因此进入公有领域,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因此,被告生产、销售与涉案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相同的产品的行为,系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上述专利的实施,属于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即便原告就上述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专利制度的限制。其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在本案中,两件涉案作品系水烟陶瓷头,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而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其“艺术”方面的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通常以线条、色彩等来表现,并且应该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两件涉案作品水烟陶瓷头是水烟器具中的某个配件,涉案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至上到下由一大一小的圆柱体及底部一个平面圆形组成,其外形近似“高脚杯”;“阿拉伯水烟陶瓷头”的顶部及底部为一大一小的圆,侧面系波浪形线条组成的面,其外形近似上下有横切面的倒立的“葫芦”;两件作品的器型、线条、色彩并无作者独创性表达的体现,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专利权的产生和终止是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而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使做相应的版权登记,也不会对版权进行行政公告,社会公众基于对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的信赖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相同类别产品上使用失效的外观设计,不应认定为落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若同一件作品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又享有著作权,在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的范围,其著作权应当被保护效果更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吸收,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被吸收的著作权也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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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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