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这男子胆太大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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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能开车指的是汽车?其他车型酒后驾驶没关系?如果这么想可就错了!今天的这位“男主角”不仅酒驾还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结果半路就被交警截获今天上午中国检察网发布了关于永春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5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1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镇****车站沿****大道往永春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大道****公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08mg/ml。

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德化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华闽司鉴[]毒(醇)鉴字第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龙川

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图源网络驾驶无牌摩托车、无证驾驶、酒驾随便一个违法行为都很容易酿成大祸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一定要安全文明出行

消息来源丨综合中国检察网

整理编辑丨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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