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公安局举报涉枪涉爆违法
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县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公民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向我县公安机关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一)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的使用单位及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缴获涉枪涉爆物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的,奖励元;破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元;破获市公安局督办案件的,奖励元;
(二)抓获公安部督捕逃犯的,每名奖励元;抓获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每名奖励元;抓获市公安局督捕逃犯的,每名奖励元;
(三)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元;案件属省公安厅督办的,奖励元;案件属公安部督办的,奖励元。
(四)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元至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或者烟火药3公斤,雷管30枚、手榴弹1枚、军用枪1支、火药类枪支2支,气体类枪支5支以上,仿真枪10支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奖励元至元;
(六)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元至元;
(七)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奖励元至元。
(八)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元至元。
第四条举报线索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单次奖励金额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
两人及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德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第五条全县公安机关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线索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通知6个月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本奖励办法由德化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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