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出台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今年来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相关文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了各教育阶段全覆盖。
优惠政策知多少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政府助学金
资助范围: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含早教、托儿所)。
资助对象: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不超过在园人数的3%。
资助类别:分二档。一档对象为建档立卡家庭(国定、省定)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兜底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或重点优抚家庭子女;二档对象为建档立卡家庭(市定)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一档每生每年元;二档每生每生年元。
办理流程:由学生家长于下学期开学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幼儿园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项目: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农村和城乡公办寄宿制学校。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对象:普通寄宿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国定、省定)及低保(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元;
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国定、省定)及低保(含特困人员)寄宿生。
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年生每生年元、初中每生每生年元。
办理流程:普通寄宿生无需申请,学校每学期一开学就应给予寄宿生营养餐补助,开学后上报寄宿生名单及人数给主管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定、省定)、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由学生家长于每学期开学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一同上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据实下拨营养补助经费至学校,由学校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每月给予充值餐卡。以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国家资助项目(一)
资助项目:免学杂费。
资助范围: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资助对象:建档立卡家庭(国定、省定)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兜底对象。学校对四类兜底对象开通“绿色通道”,一律免交学杂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资助标准:财政每生每生年补助学校元。
办理流程:无需申请。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四类兜底对象名单实行主动资助。
国家资助项目(二)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资助对象: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高在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
资助类别:分二档。一档对象为上述四类兜底对象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或重点优抚家庭子女;二档对象为建档立卡家庭(市定)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一档每年每生元;二档每年每生元。
办理流程: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家长于下学期开学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学校,经学校评审、公示后,一并统一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上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拨补助资金,学校根据上报的困难学生及下拨的补助资金逐一打入到学生银行卡中。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资助对象:涉农专业、四类兜底对象学生(国定与省定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资助比例扣除涉农专业后按不超过在校生的10%确定(但必须确保兜底对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元。
办理流程:学生家长于下学期开学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学校,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资助。
五、高等教育阶段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性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贷款范围: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研究生、预科生。
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元。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贴息。
办理流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上申请,现场审核。具体到县学生资助中心现场咨询及办理。
温馨提醒备注:1.学生家长持《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经乡镇或县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交给所在学校。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者,无须《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其它(低保、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家庭子女等)有当年正式证件的参照执行。2.各校要坚持“学籍取数”原则,所有资助对象必须是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3.建档立卡家庭(国定、省定、市定)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家庭。
4.低保家庭学生指学生本人或父母低保为一档,爷爷、奶奶等其他家人低保不作为资助依据。
5.残疾学生指学生本人残疾(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为一档,父母等其他家人残疾不作为资助依据。
6.“重点优抚对象”指下列五类之一: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子女;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子女;
(3)在乡老复员军人子女;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子女;
(5)参战退役人员子女。具体由民政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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