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泉州德化4套房,置业公司却不交房

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有些出借人想要“双保险”,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能否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面红耳赤,原告称该案系房屋买卖关系,而被告则称该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在法院的审理下,案件的真相层层揭开。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房屋买卖被告辩称借贷

年8月11日,家住泉州市丰泽区的杨某梅风尘仆仆地驱车赶到德化县法院起诉,称年5月27日,她与德化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分别签订4份《定购协议书》,向该公司定购由其开发的4套商品房,已全部付清购房款。但是,置业公司迟迟未交房,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按约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民辩称双方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置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梅借款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日1.6‰计算。为保证借款按时归还,在杨某梅的要求下,置业公司这才出具了4份《定购协议书》和《收款收据》。没想到,却引来了这场官司。

协议疑点重重

原是披着假“外衣”的借贷行为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此案诸多疑点:首先,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按照《定购协议书》的内容,诉争房屋的面积均为-平方米,而订房款却只有.6万元-.9万元,且诉争房屋在德化县城属于较为知名高档的楼盘,房屋价格远低于德化当时的房产价格。其次,4份《收款收据》的“缴款单位及缴款人”处均为空白,未填写具体的缴款人姓名。最后,4份《定购协议书》约定的“甲方”为置业公司,但是“乙方”处却是空白,合同落款处“乙方:杨某梅”的名字系用铅笔填写。

经法官多次询问,杨某梅最终承认其与置业公司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具《定购协议书》,实际上并未支付购房款。法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杨某梅释明,其房屋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建议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杨某梅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依法驳回杨某梅的起诉。杨某梅不服,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处理结果,裁定驳回杨某梅的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挂“羊头”卖“狗肉”法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合同多处关键信息点均为空白。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类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关系担保的方式,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林扬阳通讯员徐晓璐曾凯旋

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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