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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城区道路临时占道
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不断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城区道路实施范围:实行临时占道泊车位和公共停车场收费分三期进行,视情逐步推进。
第一期:城区主干道以及公共停车场所,主要包括:浔南片区(坪埔飞凤桥-西门-南门-三角街-宝美街-龙东桥,三角街-德新街,时尚华庭、塔雁、世纪城开放式小区);浔北片区(唐寨山飞凤桥-国税路口-瓷都路口-富东街-百德路口-阳光星城-龙东桥,国税路口-土厝格-城后路-浔东路-程田寺格,翰林府邸、百德小区开放式小区);
第二期:龙湖路-科技园路口-南环路-隆中路,城区次干道;
第三期:城区以外的南环路、南三环路、宝美开发区、城东。
三、县公安局作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和服务工作。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乱停车行为治理工作。市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规定。
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临时占道泊车位的划定,原则上施划在城区主干道车行道的一侧,以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消防、应急救护、城市管理维护及抢修车辆安全通行为前提。有条件的可在次干道车行道的两侧同时施划。
(二)县城区交通严管街等主干道路段,一般不宜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但可根据城区有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点,或在支路和相邻街道内设置小汽车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停放泊位。
(三)县城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服务性单位门前一般不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
五、除市政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
六、城区两镇负责提出辖区内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设置建议,并提交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施划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划定临时占道泊车位。
七、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相关标志、标线应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标及(GAT-)《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技术规范标准。
八、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和市政、行政执法等部门每年对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镇(街道)、社区(村居)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
九、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使用费,实行计时收费。
十、部分城区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须由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安交警,住建和行政执法部门与使用单位现场划定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使用单位负责配套设施建设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十一、道路泊车位只允许停放小型客车、核载人数在7人(含7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出租汽车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候客。
十二、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收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的监督,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费用除用于支付收费人员工资和日常维护费用外,其余部分返还给临时占道泊车位所属社区、车位所属单位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十三、统一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形象识别系统:
(一)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人员,应当统一着装;
(二)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应当在德化网上公示,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
十四、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收费和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
十五、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时应当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统一朝向、按位停放;
(三)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十六、对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由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依法予以追讨。
十七、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与不交泊车费的车辆司乘人员发生争吵纠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八、在严管路段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查处。
十九、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二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财政、市场监管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在县城区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市政、园林、环卫、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
二十二、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及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增加城区道路临时占道泊车位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用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十三、本规定由全县城区临时占道泊车和公共停车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时占道泊车位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将于近期公布!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