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年8月29日起,在我县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德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德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业务。

二、本公告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德化县辖区范围内。自年8月29日起,德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各类不动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年8月29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变更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自年8月29日起,德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暂由德化县农业局负责办理,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四、自年8月23日起,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停止受理房产登记业务。

五、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德化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本公告由德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德化县人民政府

年8月19日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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