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35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泉人社文〔〕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
全县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50个(以实际申报且符合条件的岗位数为准),重点向乡镇倾斜。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具体范围如下: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
(三)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
(四)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岗位。
(五)经县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它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德化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登记失业、求职的以下人员:
1.“”失业人员(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就业后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办理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5.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建档立卡的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与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
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具体程序为:
1.申请认定。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凡愿意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用人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提出申请,并将《德化县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认定表》(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等材料于年6月30日前报送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信息发布。用人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岗位认定表制定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并在网站和单位公告栏张贴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发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组织招聘。用人单位自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组织招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报名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德化县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附件2)。
4.拟聘公示。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在网站和用人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聘用备案。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示结果、公示图片等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确认,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要规范开展人员招用,组织好上岗资格认定、人岗匹配、拟招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岗位台账(公益性岗位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公益性岗位安置表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二)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30日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劳动合同,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并依法提供符合条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益性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6.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继续聘用的;
7.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它法定情形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各项补贴。用人单位如有岗位需求,可按规定程序招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已满,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停止。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原用人单位考核需继续聘用的,可以继续聘用(不占用公益性岗位指标),但不再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事项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聘用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的,每月按照我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每月按照我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为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年限: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闽财社〔〕11号第十一条规定)。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三)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自主招聘。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备案。报送材料如下:《德化县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发票复印件。
2.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德化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等。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就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补贴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坚决避免先安置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先安置再做失业登记等逻辑不符以及一村多岗、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补贴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有关工作,将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问题,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积极推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理,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附件:1.德化县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2.德化县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
(附件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化县财政局
年6月10日
来源: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