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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农(肥料)罚﹝﹞2号
当事人:陈能得,男,54岁,身份证号:XXXXXXX,德化县能得农资服务部负责人,住址:德化县上涌镇上涌村蒋坑63号,13XXXXXX。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年10月15日德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标称生产单位: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0Kg/袋,证(文)号:苏农肥()常准字号,生产日期或批号:042508,明示质量指标:N+P2O5+K2O=28-0-5,总养分含量≥33%)进行质量抽检。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验,该产品的总氮(N)、总养分(N+K2O)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ZN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其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年2月6日批准立案调查。
年2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门市、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该批次肥料已全部售出,库存数为零,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照,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及该批次肥料产品的进货凭证、销售台账等相关材料,并于年2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等。据查实:当事人于年7月27日以每吨元的价格向福建省农资集团泉州公司调入上述硫酸钾型复合肥1.2吨,进货金额元。并以每袋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年12月18日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元。该批次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违法事实有该批次肥料产品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货凭证、销售台账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于年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和《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其行为给予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叁仟玖佰元整(¥:.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