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和美化城区市容景观,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推进现代化宜居瓷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等宣传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年5月15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区三环路以内(含)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拱门,悬挂(施放)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二、因公益宣传和县重要活动确需设置相关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放系留气球的,需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根据审批范围、时限进行设置。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清除所设宣传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施放)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元至0元罚款。对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化县人民政府 年5月8日
来源:德化网
作者:德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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